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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文獻可作為判斷商品屬性的初步證據
添加時間:2015-07-28 文章來源:http://www.ccbhbw.com/  瀏覽次數: 1303
新聞來源: 中國知識產權報/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網    作者: 陶 鈞


——評析第5212815號“Lucas”商標異議復審行政案

本案要旨

在商品類似的認定中,既要考慮商品自身屬性,同時亦要對商標整體的近似性因素等進行綜合考量。對商品屬性的判斷,應當遵循客觀化的認定標準。具體商品基本屬性的判定,一般應根據專業工具書、辭典或為社會公眾普遍認知的商品特性、功效確定其具體情況。在通過以上方式均不易確定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該類商品具體領域的專利文獻資料進行判斷,從而作出符合市場規律的客觀化認定。

案情

第5212815號“Lucas”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由浙江省瑞安市一洲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下稱一洲公司)于2006年3月14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7類液壓耦合器商品上。

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美國TRW知識產權公司(下稱TRW公司)、英國盧卡斯工業有限公司(下稱盧卡斯公司)在第6類、第8類、第11類、第12類、第16類、第17類、第37類、第42類商品及服務上申請注冊了“Lucas”商標(下稱引證商標)。其中第135268號“LUCAS”商標核定使用在第1202類似群組與第1203類似群組的小轎車、摩托車等商品上,第868442號“LUCAS”商標核定使用在第1202類似群組與第1204類似群組的路用車輛、離合器和離合器操縱裝置、定速連接器、車輛發動機和內燃機其動用加速裝置、風扇連動帶、減震器、剎車器和制動系統等商品上,上述兩件商標均處于有效期內,目前權利人均為盧卡斯公司。

TRW公司、盧卡斯公司在被異議商標公告期間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出異議,商標局裁定異議理由不成立,對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TRW公司、盧卡斯公司不服,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并提交了相關證據材料。

2013年8月13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被訴裁定,認為雖然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標識相同,但鑒于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為第7類液壓耦合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第12類小轎車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等方面差別較大,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故兩商標未構成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下稱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故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TRW公司、盧卡斯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TRW公司、盧卡斯公司補充提交了專利授權公告文本、商標檔案及百度關鍵詞搜索等作為新證據,用以證明“液壓耦合器”是主要應用在汽車領域的一種汽車零配件,應當屬于與第1202群組類似的商品。同時表示,“液壓耦合器”商品在相關工具書及百度百科中并無確定含義,但是根據所提交的相關專利文本的記載,“液壓耦合器”為汽車傳動系統的公知設備,具體用于自動變速器,故應屬于汽車零部件的商品類別,且一洲公司系從事汽車零部件的企業,應知曉引證商標在汽車零部件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

判決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第7類液壓耦合器商品,與注冊在第6類、第8類、第11類、第16類、第17類、第37類、第42類商品及服務上的“Lucas”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均不相同,不屬于類似商品或關聯服務,遂判決維持被訴裁定。

TRW公司、盧卡斯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中的第868442號“LUCAS”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原審判決及被訴裁定對此認定錯誤。據此,二審法院判決撤銷原判及被訴裁定,由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

評析

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二十八條和我國現行商標法第三十條的具體內容并無改變,商標近似的判斷是對標志相似、商品類似、商標知名度、主觀意圖、市場實際情況等因素的綜合性判斷,因此對其中任何因素的認定都不是孤立、單一的判定,需要結合其他因素進行綜合認定,是整體性、全方位、立體的判斷規則。

同時,商標的主要功能在于標識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因此商標必須同具體的商品或者服務相結合。商標法設置商品類似關系,是因為商標主要是按商品類別進行注冊、管理和保護。在商標授權確權判定過程中,進行商標法意義上相關商品是否類似的判斷,并非作相關商品物理屬性的比較,而主要考慮商標能否共存或者決定商標保護范圍的大小。避免來源混淆是商品類似關系判斷時的一項基本原則。因此,審查判斷相關商品是否類似,應當考慮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較大的關聯性,兩個商標共存是否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商品或者服務是同一主體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系。雖然《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與《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但是商品和服務的項目更新和市場交易情況是不斷變化的,類似商品和服務的類似關系并非一成不變,應當根據個案情況,確定相關商品是否類似,基于不同的案情得出相應的結論。

在此需要指出,在商品類似的判斷中,就具體商品基本屬性的認定應當遵循客觀化的認定標準,應當作出符合市場及相關行業實際情況的判定。一般應根據專業工具書、辭典或為社會公眾普遍認知的商品特性、功效確定其具體情況。在通過以上方式均不易確定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該類商品具體領域的專利文獻資料等進行判斷,從而作出符合市場規律的客觀化認定。

該案中,根據在案證據及各方當事人陳述,無法確定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液壓耦合器商品的準確含義,但是根據TRW公司、盧卡斯公司在一審訴訟期間所提交的相關專利文本,能夠證明液壓耦合器系車輛傳動系中的公知設備,主要靠液體與泵輪、渦輪的葉片相互作用產生動量矩的變化來傳遞扭矩,與汽車的變速器、離合器關聯緊密,因此與引證商標中第868442號“LUCAS”商標核定使用的離合器和離合器操縱裝置、定速連接器、車輛發動機和內燃機其動用加速裝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場所、消費對象等方面存在密切關聯。同時結合TRW公司、盧卡斯公司所提交的其他商標注冊證、《汽車與配件》《東方汽車》、產品銷售發票等證據,能夠證明其“LUCAS”商標經過大量使用、宣傳,在離合器和離合器操縱裝置、定速連接器、車輛發動機和內燃機其動用加速裝置等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綜合在案情況,結合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中第868442號“LUCAS”商標在字母組成、發音、含義等方面均極為相近,如果被異議商標在液壓耦合器商品上與第868442號“LUCAS”商標在離合器和離合器操縱裝置、定速連接器、車輛發動機和內燃機其動用加速裝置等商品上共存,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兩類商品是同一主體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因此,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中的第868442號“LUCAS”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原審判決及被訴裁定對此認定存在錯誤,二審法院進行了相應糾正。

基于上述分析,二審法院撤銷了原審判決及被訴裁定。

作者:陶  鈞

作者單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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