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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在先的字號是否當然構成在先權利—北京三民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與無錫市太奇 教育培訓中心侵害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添加時間:2015-12-14 文章來源:http://www.ccbhbw.com/  瀏覽次數: 1325
2015-12-10 史乃興 

編者按:

“知產視野”今天刊登北京三民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三民太奇公司)與無錫市太奇教育培訓中心(以下簡稱無錫太奇中心)侵害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這是江蘇高院最近剛剛審結的二審案件。

該案一審以無錫太奇中心的名稱核準時間早于北京三民太奇公司“太奇”商標的注冊時間,認定無錫太奇中心的字號構成在先權利,從而認定無錫太奇中心突出使用“太奇”字號不構成侵害北京三民太奇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

江蘇高院在二審中查明:北京三民太奇公司涉案商標的注冊時間雖然晚于無錫太奇中心字號的核準時間,但北京三民太奇公司系早于無錫太奇中心及其前身無錫太奇公司,即將“太奇”作為字號的組成部分,并實際使用于教育培訓等日常經營活動。

該案的關鍵在于,無錫太奇中心能否基于其字號先于“太奇”商標注冊,而主張字號的在先權利?二審法院認為,首先,無錫太奇中心的字號是否構成在先權利需要進行綜合考量。在判定是否構成在先權利的過程中,應當綜合考慮市場主體使用上述商業標識的完整歷史淵源,而不宜僅單純依據訴爭字號與注冊商標之間各自的使用時間節點作出判定。鑒于北京三民太奇公司早于無錫太奇中心及其前身無錫太奇公司即已將“太奇”作為其字號的組成部分進行使用,且“太奇”商標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無錫太奇中心不能僅以其字號注冊登記的時間先于北京三民太奇公司商標權的獲得,就當然主張其擁有在先權利,并可以采取包括突出使用在內的方式不受限制的使用“太奇”字號。其次,在無錫太奇中心名稱核準之前,關于北京三民太奇公司使用的“太奇”商業標識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的證據較弱,綜合全案證據,尚不足以認定無錫太奇中心登記注冊“太奇”字號的行為具有明顯攀附的故意。綜合上述因素,二審法院認為,無錫太奇中心規范使用自身名稱,已足以避免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并不需要再行判令其停止使用或變更單位名稱。最后,鑒于雙方當事人目前在相同區域從事相同市場經營業務,無錫太奇中心應當完整規范使用自己的單位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北京三民太奇公司應當規范使用“三民太奇”的字號;雙方當事人都應當附加包括但不限于注冊商標在內的合理的區別性標識,以避免因商業標識沖突而混淆市場、誤導公眾。

商業標識類權利沖突案件一直是知識產權訴訟領域中的熱點問題。其中,在先權利的判定是此類案件審理的關鍵所在。該案對于今后涉權利沖突糾紛案件中在先權利的判定具有積極的借鑒意義。


【裁判要旨】

字號和商標均是經法定程序確認的權利,屬于廣義范圍的商業標識。關于字號、商標等商業標識是否構成在先權利的判定,應當綜合考慮市場主體使用字號、商標等商業標識的完整歷史淵源,而不宜僅單純依據訴爭的字號、商標等商業標識的各自使用時間節點進行認定。經營者僅以其字號先于其他同業經營者的商標權獲得,就主張其當然擁有在先權利,可以不受限制的使用其字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信息】

一審:無錫中院(2014)錫知民初字第0133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江蘇高院(2015)蘇知民終字第00098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北京三民太奇公司于2001年6月29日成立,其前身依次為北京三民太奇研究所、北京三民太奇中心,從事MBA、MPA類考試培訓,在全國擁有40多家分校,在國內培訓領域享有較高的知名度。該公司自成立時就開始使用“太奇”文字商標,并于2002年7月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于2006年取得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的種類為第41類:學校(教育)、教學、函授課程、講課、教育、教育信息、培訓、教育考核(截止),注冊有效期自2006年11月28日至2016年11月27日。

無錫太奇公司于2003年3月7日成立,經營范圍:語言培訓、考前培訓、中小學生興趣培訓、電腦培訓、企業管理咨詢。2003年9月17日,無錫太奇公司注冊了wxtaiqi.com的國際頂級域名,現該域名為無錫太奇中心所有。無錫太奇公司于2006年9月19日向無錫市民政局、教育局申請無錫太奇中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名稱核準,于2006年9月25日取得核準。2009年5月5日,無錫市教育局同意無錫太奇公司舉辦無錫太奇中心,并頒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北京三民太奇公司一審訴稱:無錫太奇中心同樣是從事MBA、MPA類考試培訓,完全知曉“太奇”品牌在全國MBA、MPA培訓領域享有較高的知名度,但其依然注冊了含有北京三民太奇公司企業字號及商標的“無錫市太奇教育培訓中心”單位名稱,并在招生宣傳(包括企業網站、招生簡章、宣傳彩頁及店招等)中突出使用“太奇”商標。無錫太奇中心的上述行為在同行業中造成混淆,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故請求法院判令無錫太奇中心:1、變更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太奇”文字; 2、立即停止侵害北京三民太奇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銷毀含有“太奇”的宣傳彩頁資料、物品和店招等,刪除網站中有關“太奇”的宣傳;3、在其網站及《無錫晚報》上刊登聲明,澄清其商標侵權的事實以消除影響; 4、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5、承擔訴訟費用。


【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

無錫太奇中心雖然將 “太奇”文字在相同服務上突出使用,但不足以產生市場混淆,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理由如下:1、涉案“太奇”商標注冊于2006年11月28日。無錫太奇中心的舉辦者成立于2003年3月7日,2003年9月17日注冊了wxtaiqi.com的國際頂級域名,2006年9月19日向無錫市民政局、教育局申請無錫太奇中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名稱核準,并于2006年9月25日取得核準,均早于涉案商標的注冊時間。2、北京三民太奇公司僅憑深圳中院的判決書并不能證明“太奇”商標的知名度。3、無錫太奇中心陳述在其網站宣傳中突出使用“太奇”文字,系對其單位名稱的簡化使用符合常理。而且其網站網頁抬頭顯示有無錫太奇中心的全稱,從整個網頁內容看,不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市場主體及其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4、辦學服務本身有一定的地域性,北京三民太奇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無錫太奇中心在超出無錫地域范圍從事了辦學活動。盡管北京三民太奇公司在無錫開設了分公司,但其分公司成立于2012年,晚于無錫太奇中心的設立時間。故北京三民太奇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無錫太奇中心在網頁突出使用“太奇”文字的行為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無錫太奇中心在其網站宣傳中使用“太奇”文字是對其名稱的善意合理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二審法院認為:

一、無錫太奇中心在其網站宣傳中突出使用“太奇”文字的行為,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構成商標侵權。理由如下:

其一,無錫太奇中心對“太奇”文字的突出使用缺乏正當性。首先,商標和字號均是經法定程序確認的權利,屬于廣義范圍的商業標識。因此,在判定是否構成在先權利的過程中,應當綜合考慮市場主體使用上述商業標識的完整歷史淵源,而不宜僅單純依據訴爭的字號、注冊商標的各自使用時間節點作出判定。本案中,北京三民太奇公司涉案商標的注冊時間雖然晚于無錫太奇中心的字號的核準時間,但就其商業標識的使用情況而言,北京三民太奇公司系早于無錫太奇中心及其前身無錫太奇公司,即將“太奇”作為字號的組成部分,并實際使用于日常經營活動。無錫太奇中心不能僅以其字號先于北京三民太奇公司商標權的獲得,就當然主張其擁有在先權利,并可以采取包括突出使用在內的方式,不受限制的使用“太奇”字號,影響其他市場主體并存的商業標識權利。其次,商標和字號的功能作用雖然有一定程度的重合,但兩者畢竟具有不同的權利基礎,在功能作用的具體指向上各有側重。字號的作用主要是區別不同的市場主體,而商標的作用主要是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在商標與字號發生沖突的情況下,各自應規范使用其商業標識,保持清晰的界限,避免混淆和誤認。本案中,北京三民太奇公司具有“太奇”注冊商標,無錫太奇中心具有“太奇”字號。在此情形下雙方本應最大限度地劃清商業標識之間的邊界,盡量避免與他人的商業標識發生沖突。基于此,二審法院認為無錫太奇中心未盡到規范使用自身字號的義務,其突出使用“太奇”文字的行為有違市場主體誠實信用的經營義務,應當對由此造成的商業標識的沖突承擔責任。再次,“太奇”作為商業標識屬于臆造詞,無錫太奇中心未能提供其突出使用“太奇”字號的充分理由。“太奇”文字并非漢語中的常用詞匯,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較強。關于“太奇”商標的由來,北京三民太奇公司陳述,其于2002年7月舉辦了北京市海淀區太奇培訓學校,該培訓學校法定代表人為朱泰祺,“太奇”商標源自朱泰祺名字的諧音。北京三民太奇公司經過多年的使用和宣傳,涉案“太奇”注冊商標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本案中,無錫太奇中心已經申請注冊了“莘洲國際教育”中英文文字及圖形的商標,在此情形下,其仍然突出使用 “太奇”字號,已超出使用字號的合理范疇。對此,無錫太奇中心未能提供其突出使用該字號的合理說明,其關于將“太奇”解釋為“太神奇”或“非常神奇”的陳述,亦不足以成為突出使用該字號的有效解釋。據此,一審法院關于無錫太奇中心對“太奇”文字的突出使用,系對其單位名稱的簡化使用,屬于善意合理使用的認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糾正。

其二,無錫太奇中心對“太奇”文字的突出使用容易產生混淆。通常在判斷是否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時,既要考慮客觀現實的混淆,也要考慮混淆的可能性。在我國核準注冊的商標,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應當及于全國范圍,商標權人有權在全國范圍內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及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商標按照其使用對象的不同,分為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我國《商標法》對上述兩類商標予以同等保護。雖然服務商標提供的服務項目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其相關服務及影響力可能未覆蓋至全國范圍,但并不意味著該注冊商標的保護范圍僅能覆蓋至商標權人所實際提供的服務項目所在區域。根據《商標法》對服務商標與商品商標給予同等保護的立法精神,需要為這類商標權人預留一定的保護空間。如果一味強調該類服務商標的商標權人必須證明其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已經達到全國范圍或某一區域,并以造成現實的實際混淆作為侵權判定標準,則會人為導致不合理限縮這類服務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這與我國《商標法》的立法精神相悖離。據此,對于是否造成相關公眾混淆的判斷,混淆的可能性是必須考慮的因素之一,而非僅根據該服務商標現有知名度的覆蓋區域來判斷是否產生了實際混淆。本案中,無錫太奇中心與北京三民太奇公司兩者經營范圍相同、服務地域重疊,且北京三民太奇公司亦提供證據證明涉案“太奇”注冊商標具備一定知名度,因此,應當認定無錫太奇中心突出使用“太奇”字號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對北京三民太奇公司的涉案商標權益構成侵害。一審法院以涉案辦學服務具有一定地域性為由,認定北京三民太奇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容易導致誤認應屬不當,予以糾正。

二、無錫太奇中心登記注冊“太奇”字號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案中,無錫太奇中心登記注冊“太奇”字號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需要根據查明的事實,結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法律條文及司法解釋等規定予以綜合考量。

首先,無錫太奇中心和北京三民太奇公司的字號并不完全相同。按照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企業名稱一般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和組織形式組成,其中字號是企業名稱的核心要素。無錫太奇中心名稱中的字號為“太奇”,而北京三民太奇公司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為“三民太奇”,兩者并不完全相同。

其次,綜合全案證據,尚不足以認定無錫太奇中心登記注冊“太奇”字號的行為具有明顯攀附的故意。北京三民太奇公司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在無錫太奇中心名稱核準之前,“太奇”作為其使用的商業標識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

再次,無錫太奇中心的舉辦單位無錫太奇公司自2003年起即在無錫地區從事教育培訓等經營活動,至北京三民太奇公司2014年8月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已長達11年之久,其在無錫地區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積累了一定的商譽。故無錫太奇中心沿用其舉辦單位的字號,具有一定合理性。

綜上所述,判令無錫太奇中心規范使用自身名稱,已足以避免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并不需要再行判令其停止使用或變更單位名稱。北京三民太奇公司關于無錫太奇中心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訴訟主張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鑒于雙方當事人目前在相同區域從事相同市場經營業務,為避免因商業標識沖突而混淆市場、誤導公眾,今后雙方在相同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時,各自應當規范使用其字號,無錫太奇中心應當完整規范使用自己的單位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北京三民太奇公司應當規范使用“三民太奇”的字號,同時雙方當事人都應當附加包括但不限于注冊商標在內的合理的區別性標識。

一審判決:駁回北京三民太奇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改判:無錫太奇中心立即規范使用其名稱,停止突出使用“太奇”等侵犯北京三民太奇公司“太奇”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北京三民太奇公司經濟損失(包括合理費用)人民幣150000元。

二審合議庭:袁滔 羅偉明 史乃興

來源:浙江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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