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 限制競爭
新聞來源: 大連日報 作者: 巴家偉
本報訊(井惠群 記者巴家偉)記者昨日從市工商局公平交易處獲悉,為更好保護市場公平競爭和激勵創新,禁止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維護競爭者、消費者、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的合法權益及社會公共利益,杜絕因利益失衡所導致的壟斷行為,國家工商總局日前出臺《關于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簡稱《規定》),將于8月1日起正式實施。
市工商局公平交易處負責人介紹,一些擁有知識產權的相關企業,在別人需要使用知識產權時,附加諸多苛刻條件,設置難以逾越的門檻,讓使用者無利可圖,從而限制別人與其競爭,如個別權利人惡意不授權,試圖通過索賠索取不合理費用等。這不僅會阻礙創新和損害競爭,還背離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宗旨,更易引發壟斷問題。《規定》的出臺,明確了正當的知識產權權利行使行為和排除、限制競爭的濫用行為之間的界限,可有效規范工商部門執法實踐,引導經營者行使知識產權行為合規,發揮市場競爭激勵創新的根本性作用,營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良好環境。
《規定》是《反壟斷法》中知識產權內容的首次細化,增加了新內容。《規定》共19條,包括6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了制定《規定》的目的和依據,根據職責,對涉及非價格的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和相關市場等概念作了必要解釋。二是禁止經營者之間利用行使知識產權的方式達成壟斷協議,首次引入“安全港”規則,便于經營者對自身行使知識產權行為合法性的預判。三是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在行使知識產權過程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明確了相關認定和推定規則,對拒絕許可知識產權、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限制條件、差別待遇等幾種具體濫用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四是明確界定了專利聯營、標準中行使知識產權行為可能構成壟斷行為的具體情形。五是明確了工商部門在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執法的分析原則和框架,細化了分析認定經營者涉嫌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步驟。六是明確了較為詳細的罰則,對于企業打著保護知識產權旗號實則限制或排除競爭對手、甚至壟斷市場的行為,企業將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處最高上一年度銷售額10%的罰款,即使尚未實施所達成壟斷協議的,也可能面臨最高50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