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登記證書可以擊敗別人的注冊商標,你信嗎?記第6285542號圖形商標無效宣告案
其中說的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如果正對一名商標代理人的日常工作中來說,更多的會體現在著作權(版權)上。
著作權與商標權沖突,由來已久,就像姓名權(名人姓名權)與商標權沖突。
就近幾個月,就有寧澤濤,屠呦呦等名人姓名被搶注為商標。
那么著作權與商標權沖突該怎么樣簡單理解呢?今天用一個簡單的案例,來給大家分享一下:
請看下面兩張圖:
關鍵
右邊的彩色圖形相信很多人見過,沒見過也沒關系,老高會告訴你,它使江蘇銀行的logo,由中國著名設計公司東道設計創意設計的企業標識,在設計完成后即向國家版權保護中心登記了版權著作權,獲得登記證書。
(圖一)的圖形為香港萊利投資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20日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商品在第36類銀行等服務上的第6285542號圖形商標。于2011年4月7日獲準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1年4月6日。2010年2月24日該商標經商標局核準轉讓至寧波市江東中廖創新實業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這個時候,因為同屬金融服務行業,江蘇銀行就發現了該注冊商標的存在,進而以“江蘇銀行對其行徽圖形享有在先著作權,爭議商標與該圖形作品高度近似,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申請人在先著作權”為由,對該商標提出撤銷注冊申請,也就是現行《商標法》下的無效宣告。
對此,被申請人答辯稱:被申請人對爭議商標圖形也享有著作權,申請人所提出的著作權證明不具有證據效力。請求維持爭議商標注冊。
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從申請人簡介、相關成立批復文件、申請人商標設計招投標文件、形象設計合同及著作權登記證書等證據可知,“江蘇銀行 BANK OF JIANGSU及圖”標志是北 京東道形象設計制作有限公司為申請人設計的企業標志,該標志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創作完成,同時申請人將企業標志中的圖形作為行徽進行了著作權登記。
申請人著作權登記證書與在先創作證明相互佐證,可以證明申請人對該行徽圖形享有著作權。爭議商標為圖形商標,其中心部分的圖形與申請人享有著作權的行徽圖形在構成要素、構圖設計及整體外觀上基本相同,已構成實質性相似。
且爭議商標原申請人香港萊利投資有限公 司及被申請人在第36類銀行等服務上注冊多件與其他商業銀行標志相近似的商標,可見被申請人對商業銀行的標志有所關注,被申請人有接觸到申請人行徽圖形的 可能。另被申請人在案并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著作權的作品確已于1996年3月10日創作完成。故被申請人稱其對爭議商標中的圖形享有著作權的主張不 成立。
據此,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修改前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損害他人在先著作權的情形,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失去了本來已經注冊成功獲得的商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