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上,立體商標可分為廣義上的立體商標與狹義上的立體商標兩個不同的范疇,所謂廣義上的立體商標是指由三維標志或者含有其他標志的三維標志構成的商標;而狹義上的立體商標主要指向僅由三維標志構成的商標。而將二者進行區分的原因,是由于構成要素的不同,二者在顯著性的判斷上存在細微的區別。
針對狹義上的立體商標的顯著性目前存在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相關公眾一般不會將三維標志作為商標加以識別,難以發揮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故此類商標不具有固有顯著性,只能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另一種觀點認為三維標志商標的固有顯著性應當得到確認,并不一定要求使用的證據。
實際上,商標最基本的功能在于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維持正常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和同業競爭者的利益。因此,一件標識是否具有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應當結合該標識的性質(如商品自身形狀或商品的包裝等)、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商標的具體使用環境等,以相關公眾是否能夠依該標識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為判斷標準,只要該標識具有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可能性,其商標的固有顯著特征便應得到確認。
如《商標審查標準》中列舉的申請指定使用在水果飲料及果汁商品上的瓶狀的立體商標,由于其非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常用包裝物,相關公眾在市場上發現該形狀瓶子盛裝的商品時,顯然會將其與其他形狀容器盛裝的相同商品相區分,從而實際發揮出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故該申請商標的顯著性應當得到確認。
至于有關“上述區分僅能起到區分商品的作用,尚不會使相關公眾將特定的商品與特定的商品的提供者相聯系,從而發揮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作用”的憂慮,“發揮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與“相關公眾通過商標將特定的商品與特定的商品的提供者之間建立聯系”并非相同范疇。通常而言,立體商標同大多數文字、圖形等組成的傳統商標一樣,只有將標識有該商標的商品實際投入市場并在銷售過程中明確標識相應的生產商,相關公眾方能依該商標將特定的商品與商品提供者之間建立聯系,除非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與商品提供者的商號或企業名稱相一致。而“發揮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只要求相關公眾能夠通過特定的標識將一項商品與同類的商品區別開來即可,并不要求相關公眾通過該特定標識必然會將特定的商品與特定的商品提供者之間建立聯系。
因此,商標是否具備顯著特征,不應以“相關公眾是否可以通過該商標將特定的商品與特定的商品的提供者直接建立聯系”為標準,只要其先天能夠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之后在實際使用過程中通過標識相應商品提供者,從而使相關公眾將特定的商品與特定商品提供者之間建立聯系即可。
作者:王東勇
來源:北京知識產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