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姜東良見習記者徐鵬通訊員唐玉沙 一個是雙十一促銷兩天銷售額就能達到數千萬的網絡旗艦店,一個是威海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老牌實體企業,兩個商家在自己的名稱中均使用了相同字樣,網上網下都在銷售漁具產品,并且都沒有注冊商標。那么,他們相互之間是否構成侵權?
近日,山東威海中院審理了這起實體商家訴網絡電商的企業名稱權侵權糾紛案。法院認為,企業名稱權保護需要具有一定的企業知名度,該實體企業目前不能證明自己的知名度,反倒是一直在網絡銷售的電商企業投入了大量的宣傳經費,銷售額和同類產品排名在網上名列前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維護了網絡電商的合法權益。
二審中,上訴人(一審原告)提交了產品出口相關單據證明企業知名度,但山東高院認為國外市場知名度不受中國法律保護,且二審期間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取得了注冊商標。故二審依法維持原判。
網絡旗艦店與實體企業意外“重名”
原告威海東澳漁具有限公司2007年7月成立,原名為“威海市祺愷漁具有限公司”,2010年9月13日企業名稱變更為“威海東澳漁具有限公司”,經營范圍為漁具及配件的生產、加工、銷售等。
被告威海漢鼎漁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超于2008年11月2日在“淘寶網”上開設店鋪,主要業務范圍是從事貼牌加工、生產、銷售漁具產品。2012年劉超在天貓網上注冊“東澳戶外旗艦店”。為宣傳產品,被告自2008年起每年投入大量資金進行廣告宣傳,截止2014年10月份的廣告投入已達86萬元,產品的市場成交量在戶外行業2014年排名42名,2015年雙十一促銷期間成交金額超過千萬。
2014年9月9日,威海東澳漁具有限公司以威海漢鼎漁具有限公司侵害其企業名稱權為由訴至威海中院,為證明自己的主張,該公司向法院提交公證書一份,證明其公司已被收入“搜狗網”的“百科”一欄詞條中,據此可以說明原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被告則提供證據證實,自己的網店投入了大量的宣傳經費,銷售額和同類產品排名在網上名列前茅。
電商是否侵犯企業名稱權先看知名度
法院審理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的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關于“企業名稱”,最高院司法解釋界定為,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企業名稱、字號的保護強調的是制止因惡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企業名稱、字號而搭便車、不當利用他人商譽從而造成市場混淆的行為。
現原告就此提供的公證書只是載明在“百度網”以及“搜狗網”上可以搜索到“威海東澳漁具”的大量信息,并不能直接證明原告企業名稱中的“東澳”字號具有較高知名度并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原告稱其公司已被收入“搜狗網”的“百科”一欄詞條中,但目前互聯網上推出的“百科”類欄目可以由網絡用戶自行編輯,據此亦不足以認定原告企業名稱中包含的“東澳”字號具有較高知名度并為相關公眾所知悉。
相反,被告在每年均投入了大量宣傳基金,銷售額及知名度均位列同行業前列,具有較高知名度且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原告與被告的銷售領域及消費群體各不相同,且被告就其經銷的“東澳”標識的商品在網絡上打造了較高的知名度,被告并無攀附原告的主觀動機及客觀需要。原告企業名稱中的“東澳”字號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企業名稱范疇。
為此,威海中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東澳公司的各項訴訟請求。東澳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國外市場知名度不受中國法律保護
二審中,東澳公司又提交了出口報關單及退稅匯總表等證據擬再次證明其企業知名度,但由于相關產品主要在國外銷售,而企業在國外市場的知名度不受中國法律保護,且二審期間漢鼎公司又取得了“東澳”商標,漢鼎公司有權在其產品和店名上作為商標使用“東澳”字樣。
因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一審法官許萍介紹,隨著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互聯網+”新經濟形態逐漸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另一種重要力量。許多電商借助這一平臺,在互聯網上打造出了自有的品牌和知名度,與傳統的實體企業分庭抗禮、平分秋色。為此,如何規范互聯網的經濟秩序,對電商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促進這一經濟形態更快更好發展,成為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新的著力點。
許萍說,本案中威海中院通過梳理案情,查明網絡電商與實體企業各自擅長的領域,并對網絡營銷和宣傳所形成的網上知名度、網上商譽予以確認,從而有效保護了電商企業的合法權益,為互聯網時代電商健康有序發展起到護航作用,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