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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廳全面解答高新技術企業及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問題
添加時間:2016-05-31 文章來源:http://www.ccbhbw.com/  瀏覽次數: 1673

 近期,國家先后出臺了新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對推動我省創業創新、轉型升級具有重大意義。為擴大政策知曉面,強化對企業科技創新的支持,省科技廳就新政策的相關問題作了專門解答。

    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

     問:企業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后,可以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答:企業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后,可以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問:企業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答: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2)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3)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4)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8)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問: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答:認定申請材料應包含: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相關注冊登記證件;

     (3)知識產權相關材料、科研項目立項證明、科技成果轉化、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等相關材料;

     (4)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生產批文、認證認可和相關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

     (5)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6)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和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7)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8)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問: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還需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享受稅收優惠嗎?

     答: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要求,稅務總局2015年下發了《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明確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一律實行備案管理方式。因此,企業在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不需經過稅務機關審批,按照要求備案即可享受稅收優惠。

     問: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在資格有效期內還需報送資料嗎?

     答:為強化認定后續管理,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以下簡稱《認定辦法》)新增了企業在獲得資格后每年報送材料的義務,即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問: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需要重新認定嗎?

     答:為解決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重復認定的問題,《認定辦法》明確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認定辦法重新認定。

     問:哪些情況將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答: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①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②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③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問:企業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稅務機關從何時開始追繳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答: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問: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企業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將如何處理?

     答:根據認定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稅務機關在接到認定機構通知后,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問: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的,需履行什么手續?

     答: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3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二、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

     問:研發費用具體如何加計扣除?

     答: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

    問:加計扣除政策適用于哪些企業?

     答:適用于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既包含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也包含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以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不能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問:哪些行業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以下簡稱《通知》)列明了以下七個行業不適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①煙草制造業;②住宿和餐飲業;③批發和零售業;④房地產業;⑤租賃和商務服務業;⑥娛樂業;⑦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考慮到當前企業經營多元化的情況,為合理判斷納稅人所屬行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以下簡稱《公告》)明確,《通知》所列七個行業企業是指以上述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按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余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

     問:適用加計扣除的研發活動范圍是什么?

     答: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根據研發活動的定義,《通知》將企業發生的一般性的知識性、技術性活動(共7項)排除在研發活動之外。具體排除項包括:①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②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③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④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⑤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⑥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⑦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問:哪些研發費用允許在稅前加計扣除?

     答: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范圍:包括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等6項費用。其中,其他相關費用加計扣除的金額受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10%的比例限制。

     問:研究開發人員包含哪些?

     答:企業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項目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研究開發人員的聘用形式,既可以是本企業的員工,也可以是外聘,包括勞務派遣等形式。外聘研發人員包括與本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輔助人員不包括為研發活動從事后勤服務的人員。

     問:實行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折舊額加計扣除口徑如何確定?

     答:《公告》明確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享受加速折舊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時,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計算的折舊、費用的部分加計扣除,但不得超過按稅法規定計算的金額。為便利理解,舉例說明如下:

     例1:甲汽車制造企業2015年12月購入并投入使用一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設備,單位價值1200萬元,會計處理按8年折舊,稅法上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不考慮殘值。甲企業對該項設備選擇縮短折舊年限的加速折舊方式,折舊年限縮短為6年(10×60%=6)。2016年企業會計處理計提折舊額150萬元(1200/8=150),稅收上因享受加速折舊優惠可以扣除的折舊額是200萬元(1200/6=200),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就其會計處理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150萬元可以進行加計扣除75萬元(150×50%=75)。若該設備8年內用途未發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8年內每年均可對其會計處理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15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75萬元。

     例2:接上例,如企業會計處理按4年進行折舊,其他情形不變。則2016年企業會計處理計提折舊額300萬元(1200/4=300),稅收上可扣除的加速折舊額為200萬元(1200/6=200),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對其在實際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但未超過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金額200萬元可以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200×50%=100)。若該設備6年內用途未發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6年內每年均可對其會計處理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20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

     問:研發活動和非研發活動共用的人員及儀器、設備、無形資產對應的研發費用能否稅前加計扣除?

     答:考慮到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同時也會承擔生產經營管理等職能,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同時也會用于非研發活動,因此,此次完善政策時取消了“專門用于”的限制,并對此類研發費用歸集方法提出了具體要求,即,企業應對此類人員活動及儀器、設備、無形資產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問:如何歸集和計算其他相關費用及其限額?

     答:考慮到其他相關費用名目不一,不能窮盡列舉,因此,《公告》明確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相關費用應按項目分別計算,每個項目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都不得超過該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假設某一研發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為X,《通知》第一條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中的第1項至第5項費用之和為Y,那么X =(X+Y)×10%,即X=Y×10%/(1-10%)。

     例如:某企業2016年進行了二項研發活動A和B,A項目共發生研發費用100萬元,其中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12萬元,B共發生研發費用100萬元,其中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8萬元,假設研發活動均符合加計扣除相關規定。A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100-12)×10%/(1-10%)=9.78,小于實際發生數12萬元,則A項目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應為97.78萬元(100-12+9.78=97.78)。B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100-8)×10%/(1-10%)=10.22,大于實際發生數8萬元,則B項目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應為100萬元。

     該企業2016年可以享受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為98.89萬元[(97.78+100)×50%=98.89]。

     問:研發項目形成的特殊收入如何處理?

     答:企業已歸集計入研發費用、但在當期取得的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應沖減對應的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為簡便操作,《公告》明確,此類收入應沖減當期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生產單機、單品的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產品所耗用的料、工、費全部計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不符合政策鼓勵本意??紤]到材料費用占比較大且易于計量,為強化政策導向,《公告》明確,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問:企業取得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形成的研發支出可否稅前加計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資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據此,《公告》明確企業取得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也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未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可按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問:哪些費用不允許加計扣除?

     答:研發費用無論是計入當期損益還是形成無形資產,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都應屬于《通知》及公告規定的范圍,同時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的稅前扣除的相關規定,即不得稅前扣除的項目也不得加計扣除。

     問: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如何加計扣除?

     答: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稅前扣除;加計扣除時按照研發活動發生費用的80%作為加計扣除基數。委托個人研發的,應憑個人出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在稅前加計扣除。

     企業委托境外研發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其中受托研發的境外機構是指依照外國和地區(含港澳臺)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受托研發的境外個人是指外籍(含港澳臺)個人。

     問:可以進行稅前加計扣除的創意設計活動包含哪些?

     答:創意設計活動是指多媒體軟件、動漫游戲軟件開發,數字動漫、游戲設計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設計(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為三星)、風景園林工程專項設計;工業設計、多媒體設計、動漫及衍生產品設計、模型設計等。

    問:研發費用會計核算有哪些要求?

     答: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研發項目立項時應設置研發支出輔助賬,由企業留存備查;年末匯總分析填報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并在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同時隨附注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為規范輔助賬管理,減輕企業負擔,《公告》按照研發活動的類別分別設計了輔助賬及輔助賬匯總表樣式,企業可以參照編制。

     問: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申報及備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在年度中間預繳所得稅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再依照規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同時,根據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填報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情況歸集表,隨年度申報表一并報送。

     為簡化辦理手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實行備案管理。除“備案資料”和“主要留存備查資料”按照《公告》規定執行外,其他備案管理要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規定執行。

     問: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留存備查材料包含哪些?

     答:下列資料留存備查: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③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④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⑤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⑥“研發支出”輔助賬;⑦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⑧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問:稅務機關對研發項目有異議如何處理?

     答: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轉請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意見,科技部門應及時回復意見。企業承擔省部級(含)以上科研項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鑒定的跨年度研發項目,不再需要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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